中国青年网

中青校园

首页 >> 原创 >> 正文

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如何避免家长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

发稿时间:2023-01-09 14:36: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北京1月9日电(记者 李华锡)2022年1月1日起,《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那么,家庭暴力如何界定?有哪些表现形式?家庭暴力对孩子会造成什么影响?现在家长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如何?《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该如何避免家长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中国青年网记者专访了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舜。

  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会对孩子造成严重危害

  李明舜表示,家庭暴力概念不容易界定,因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不同的文化、制度、个体主观体验以及不同语境下可能会有不完全一致的理解。

  《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的界定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且身体暴力是最基本、最常见的家庭暴力形态。

  李明舜认为,作为社会规范、道德教育、文化传承、情感满足的基本载体,家庭对其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直接、持久、潜移默化的影响。在一个充斥着家庭暴力的家庭成长的未成年人,其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过程,也是对其身心摧残的过程,其生理和心灵必然会受到极大的伤害。

  他举例说,孩子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首先,其身心及智力会得不到正常的发育,极易形成畸形、扭曲的心理,甚至产生精神分裂;其次,在自我认同及行为方式上往往会产生更多的消极影响,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往往会成为孩子模仿的对象,接受并使用暴力而成为家庭暴力传递者;再次,家庭暴力也往往会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直接诱因。

  目前家庭暴力得到有效改善,但仍受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影响

  根据李明舜的调查和研究,他发现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和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随着人权意识的增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家庭暴力得到有效改善,绝大多数未成年人都生活在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中。“但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仍然不时直接遭受来自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也有的时常目睹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暴力行为。”

  “这种情况的存在,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情况。”李明舜认为,从历史原因来看,家庭暴力是一个现实问题,但是它不是现在才有的,而是一个由来已久、相沿成习的历史问题。

  他举例说,家长打孩子曾经被视为理所当然和天经地义,在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中更是将这种家庭暴力合法化,这样就形成了“棍棒底下出孝子”等行为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他表示,从现实的情况看,一些家庭中,父母并没有将未成年人当成享有平等权利的人来对待,往往将孩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随便处置,动不动就对孩子施加打骂,把打孩子作为出气筒和发泄途径。

  “有一些家长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准确。”李明舜说,这些家长往往混淆必要的惩戒与家庭暴力的界限,并不认为打孩子是家庭暴力。有一些家长把为了孩子好的施暴动机使家暴合理化,并没有将自己打孩子的行为和家庭暴力联系在一起。

  李明舜认为,有些家庭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因与一些陋习、封建迷信有关,还有因父母有恶习、品行不良或精神心理异常、生活压力大,孩子病残等原因导致的家庭暴力。

  避免家长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需明确规定多方责任

  李明舜说,为了未成年人免遭家庭暴力,我国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了多方责任。

  一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家庭教育应有先进理念和正确施教的方法,并在该法第二十三条写明了具体要求。

  二是《反家庭暴力法》及其各省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几方责任。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成年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未成年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未成年人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三是《民法典》通过总则编和婚姻家庭编,对未成年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四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应当履行的十项具体的监护职责以及不得实施的十一项具体行为等。

  五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未成年女性的人身和人格权益,特别是遭受性侵害、性骚扰后有效保护规定了具体措施。

  六是《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明确要求预防和依法严惩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杜绝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以及严重忽视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受理、调查、立案和转处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出台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充分运用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措施,加强对施暴人的惩戒和教育。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重大恶性案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及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救治和临时庇护。

责任编辑:宋静